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与:(一)科研课题立项、评奖;(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四)属于评审、评估和鉴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