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及中医药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