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支持科研、教学、医疗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其他组织,发起、设立中医药评审、评估和鉴定的专门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家积极参加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和鉴定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