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