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