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