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