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