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单位不按照规定收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