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