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