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