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