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编制禁止和限制采购的一次性办公用品目录。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