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鼓励通过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旅馆、酒店经营单位应当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子、调羹等餐具。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