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