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