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类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