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参与垃圾分类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