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收集单位与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或者预约收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