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