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收集;

(六)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