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各类区域、场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餐饮、公共娱乐、商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中村、农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八)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