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深入群众,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筑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群众基础。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