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