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广泛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医院、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场所。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示范(先进)单位命名工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