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年度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考评,择优表扬;经批准,自治县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