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年度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考评,择优表扬;经批准,自治县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