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盈利情况逐步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创新成效及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