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第十条有效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对在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