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居于先进地位、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资助。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