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合理布局,方便收运和处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