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