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建设第四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