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物品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