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暂不开发的裸露地面未采取绿化、固化、硬化、透水铺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