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物品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