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安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