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Article 31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安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