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滨海湿地内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滨海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