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采取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措施,组织开展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逐步恢复被侵占滨海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擅自将滨海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