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及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市滨海湿地调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滨海湿地资源档案,并对滨海湿地的生存状况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变化情况。

滨海湿地的分布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