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对受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对于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等方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区域,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