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四)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六)没有实际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