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开展调查研究,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指导帮助和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