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