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围绕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