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可以采取通报、抽查、走访等形式,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政府所属部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交办机关负责督办。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