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各承办单位办结并答复代表后,直接或者委托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以督办函的形式督促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