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走访、实地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和了解代表意见。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关代表参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交办机关、承办单位和代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