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