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处理难度大、有关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机关应当组织协调,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向代表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