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对处理难度大、有关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机关应当组织协调,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向代表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