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原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移交。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