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认为需要重点办理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负责领办。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